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60號
TCDV,108,司促,4560,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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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磨爾鍋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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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磨爾鍋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