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50號
債 權 人 劉玫香
債 務 人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巧純
債 務 人 游尊茹即韋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元,及
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4550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7年6月5日 │638,000元 │107年6月5日 │MB0000000 │
├──┼────────────┼───────────┼───────────┼───────────┤
│002 │107年5月20日 │636,000元 │107年5月21日 │MB0000000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