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40號
TCDV,108,司促,4540,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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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債 權 人 周謚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忠豪即潘宗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
  ㈡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政回執、債
   權讓與通知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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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