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債 權 人 周謚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忠豪即潘宗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
㈡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政回執、債
權讓與通知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