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天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明承受訴訟及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㈠債務人張天道於民國99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
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
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50,325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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