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債 權 人 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水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7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廢止,
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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