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61號
TCDV,108,司促,4161,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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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債 權 人 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水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於107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予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
   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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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