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4號
債 權 人 郭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范欣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中,債權人陳述債務人積欠日薪及業
績獎金共新臺幣14,900元,請釋明與債務人范欣慧是否有
僱傭關係存在?又請提出債權人所稱「手機通知詳細列表
金額的內容」以供本院審查。
㈡請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購買龍眼新臺幣4,000元之釋明
資料或發票或收據,以資證明。
㈢請提出債務人范欣慧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