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50號
TCDV,108,司促,4150,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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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債 權 人 游建燁 
債 務 人 宗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佰元,及其中①新
  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②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叁佰元均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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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