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承澔、余宗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一、請提出與本件債務人相關之釋明文件過院參辦(台端狀附並
非本件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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