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54號
TCDV,108,司促,4054,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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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承澔余宗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本件債務人相關之釋明文件過院參辦(台端狀附並
  非本件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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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