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汶駿
債 務 人 林馬秀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林汶駿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馬秀瓊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95,285
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林汶駿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11月16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2,004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馬秀瓊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