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36號
TCDV,108,司促,3936,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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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債 權 人 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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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