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詹馥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
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詹馥萍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
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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