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28號
TCDV,108,司促,3828,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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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孫逢慶即孫興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孫于晴即孫興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興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三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四三二,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八六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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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