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
債 權 人 林何束
債 權 人 林國鑫
債 權 人 林國桐
債 權 人 林慧珍
債 權 人 林瑞彩
債 權 人 林宜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345,85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因請求標的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述尚欠租金
總金額3,435,594元不相符,租金89,737元部分是否不予
請求?)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確認張文章是否為債權人六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如是,
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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