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11號
TCDV,108,司促,3811,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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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債 權 人 蕭柏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鳥榕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加盟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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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