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97號
TCDV,108,司促,3697,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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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何佳珍 


債 務 人 何芳烱 


債 務 人 何鳳莛即黃迎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家進即黃迎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明穎即黃迎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何鳳莛何家進何明穎應於繼承黃迎臻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何佳珍何芳烱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
  叁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佳珍前就讀新民高中、臺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何芳烱、第三人黃迎臻(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1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42,320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何佳珍自民國107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13,19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㈤有關於債務人何鳳莛何家進何明穎應於繼承黃迎臻遺產
  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之釋明:查債務人何芳烱(兼保證人)、何
  鳳莛、何家進何明穎何佳珍(兼借款人)為本案連帶保證
  人黃迎臻(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迎臻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㈥依約債務人何鳳莛何家進何明穎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何佳珍何芳烱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13,19
  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兩份。3.地院公文乙
  份。4.繼承系統表。5.原始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影本各乙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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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