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債 權 人 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視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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