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73號
TCDV,108,司促,3573,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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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債 權 人 林源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紹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每月租金8
   ,000元之釋明資料。
  ㈡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3,550,000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請陳明債權人信件寄送之送達處所(因聲請狀上列有二址)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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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