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債 權 人 林源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紹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每月租金8
,000元之釋明資料。
㈡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3,550,000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請陳明債權人信件寄送之送達處所(因聲請狀上列有二址)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