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元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忠明
人
債 務 人 陳張會君
債 務 人 陳江麗雁
債 務 人 江麗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壹仟玖佰捌
拾肆元及美金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元肆角陸分,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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