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債 權 人 蔣佩穎
債 務 人 陳王美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3款、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
務人陳姿因核發支付命令部分,聲請時未表明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經本院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惟債權
人補正狀僅陳稱陳姿因為車主有連帶賠償責任關係,仍未
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
對陳姿因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