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債 權 人 劉慶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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