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
債 權 人 郭凡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音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李音緣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所示
發票人為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音緣僅為其法定代
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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