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72號
TCDV,108,司促,3472,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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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
債 權 人 郭凡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音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李音緣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所示
   發票人為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音緣僅為其法定代
   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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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