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81號
TCDV,108,司促,3381,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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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1號
債 權 人 劉備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文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NE RUSTINI BT DAIM KAMIN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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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劉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