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債 權 人 陳朝欽
債 務 人 陳富輔
債 務 人 陳牡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柒仟柒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
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連帶負給付責任,
惟查本件債務人並未明示對於共同設立之營造工程行之債
務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且亦無法律明文債務人二人應連帶
負責,是債務人並不負連帶給付工程款之責任。綜上,債
權就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