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債 權 人 陳朝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富輔、陳牡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陳牡丹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估價單,
抬頭為陳富輔)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3,507,7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3,557,700
元不相符)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