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49號
TCDV,108,司促,3149,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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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債 權 人 陳朝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富輔陳牡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陳牡丹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估價單,
   抬頭為陳富輔)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3,507,7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3,557,700
   元不相符)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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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