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
債 權 人 梁競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居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蔡世昌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蔡世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提出債務人居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李堃昱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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