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
債 權 人 萬鑫會計師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躍盛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並補正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利率未經
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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