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聰槐即家佳福童裝名店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是否為「黃金梨即家佳福童裝名店」,如有誤載
,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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