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39號
TCDV,108,勞執,39,201902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彭秀筠 
相 對 人 格那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 年1 月7 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608H1133 )調解結果第2 項所載:「有關勞方請求資遣費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依勞方主張之資遣費金額和解,資方於108 年1 月15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帳戶」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 1 月7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 在案。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聲請人107 年12月份工資 新臺幣(下同)32,025元、108 年1 月份工資5,865 元及資 遣費2,674 元、補提繳勞工保險及勞保退休金,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 進行調解,於108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 同意支付聲請人資遣費2,674 元,並同意於108 年1 月15日 前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案號:3608H1133 )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 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 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則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四、至於聲請人於聲請事項欄主張之107 年12月份工資32,025元



、108 年1 月份工資5,865 元及相對人未替聲請人支付107 年9 月至12月之勞保費及勞退金額部分,相對人雖曾於調解 時表示意見,然兩造最終並未達成和解,即非上開勞資爭議 調解成立之範圍,聲請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1/1頁


參考資料
格那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