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訴人即原
告暨反訴被
告 蔡松佶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暨反訴
原告 鍾承憲
王翌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
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反訴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40萬元(反訴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非相
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合計68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