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7號原 告 王燕順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被 告 李佳駿 被 告 曾安弘 邱喜珠 張榮進 郭東峰 郭東墉 郭東湖 游郭東香 郭西香 蔡瑞珠 林仲寧 郭如茨 沈郭如梁 郭正德 郭玲玲(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冠君(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玉釵(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自信(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松筠(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嘉欣 郭嘉龍 鄭郭秀銘 林杏洳 林伊芬 林佳靜 兼上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嘉欣 被 告 洪宏明 紀雅純 郭自然(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沛詒(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君如(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雅雯(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展維(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豐源(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受 告 知訴 訟 人 陳秉霖(受讓被告郭自信、郭松筠、郭玉釵應有部 陳 妍(受讓被告郭自信、郭松筠、郭玉釵應有部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二、本件係因言詞辯論通知送達時,被告郭沛詒(即郭林萬幸之 繼承人)之姓名誤繕為「郭沛貽(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而被告郭沛詒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送達顯不 合法,故予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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