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17號
TCDV,107,訴,517,2019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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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王燕順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李佳駿 
被   告 曾安弘 
      邱喜珠 
      張榮進 
      郭東峰 
      郭東墉 
      郭東湖 
      游郭東香
      郭西香 
      蔡瑞珠 
      林仲寧 
      郭如茨 

      沈郭如梁
      郭正德 
      郭玲玲(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冠君(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玉釵(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自信(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松筠(兼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嘉欣 

      郭嘉龍 

      鄭郭秀銘

      林杏洳 
      林伊芬 
      林佳靜 
兼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嘉欣 
被   告 洪宏明 
      紀雅純 
      郭自然(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沛詒(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君如(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雅雯(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展維(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郭豐源(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陳秉霖(受讓被告郭自信郭松筠郭玉釵應有部


      陳 妍(受讓被告郭自信、郭松筠、郭玉釵應有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因言詞辯論通知送達時,被告郭沛詒(即郭林萬幸之 繼承人)之姓名誤繕為「郭沛貽(即郭林萬幸之繼承人)」 ,而被告郭沛詒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送達顯不 合法,故予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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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