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62號
TCDV,107,訴,3962,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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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962號
原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黃哲雄 
      黃詩文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哲雄黃詩文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二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黃詩文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黃哲雄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黃哲雄原受僱於原告擔任營業大客車司機,被告黃哲雄 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 (下稱系爭大客車)往返臺中火車站及甲女所就讀學校間之 路線。被告黃哲雄於同日下午3 時20分許,駕駛系爭大客車 至甲女就讀學校附近站牌前,預計休息30分鐘再發車,適甲 女放學欲返家,見到前開營業用大客車停在站牌前立即上車 ,被告黃哲雄斯時正在系爭大客車掃地,告知甲女仍在休息 時間,甲女遂坐在後門乘客座第一排等待發車,並隨口與被 告黃哲雄聊天,被告黃哲雄掃完地坐在系爭大客車後車門之 地板上,持用手機觀覽友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之性愛影片 ,並問甲女有無看過,甲女好奇到被告黃哲雄旁看影片內容 ,又坐回到前揭座位,被告黃哲雄即坐到甲女身旁,並問甲 女有無看過性愛影片、有無性經驗等問題,被告黃哲雄在與 甲女聊天過程中察覺甲女之舉止及事理判斷能力不若一般人 ,極有可能為智能障礙之人,竟為滿足一己私欲,基於加重 強制猥褻之犯意,徒手撫摸甲女之胸部,見甲女閃避稱不要 等語,仍違反甲女之意願,以手揉捏甲女胸部,而為猥褻行



為等得逞。被告黃哲雄又起身將系爭大客車之前後門關上, 走至最後一排座位,並要求甲女前來同坐,甲女無法下車又 不知如何反應,只好到最後一排座位坐下,被告黃哲雄即伸 手觸摸甲女之胸部,見甲女縮起身體往旁邊靠,口稱不要、 不要等語,應可知曉甲女不願意,竟仍基於加重強制性交之 犯意,將手伸進甲女之上衣揉捏甲女之胸部,並將甲女之褲 子拉鍊拉下,甲女夾緊雙腿,口稱不要、不要等語,被告黃 哲雄仍強行將手伸進甲女之內褲撫摸甲女之陰道,復以右手 中指插入甲女之陰道約1 個指節搓動,甲女因疼痛、害怕大 叫,並撥開被告黃哲雄之手,被告黃哲雄始將手拿開,以此 方式對甲女加重強制性交得逞。嗣經甲女之法定代理人乙、 丙向本院對被告黃哲雄與原告提出連帶損害賠償,經法院以 107 年度原訴字第2 號判決被告黃哲雄與原告連帶給付39萬 9546元、連帶給付乙、丙各35萬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44 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另甲女因上開被告黃哲雄之犯罪事實,已向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補償金,經該署於107 年2 月26日支 付甲女33萬4871元後,該署並依法向原告求償33萬4871元, 經本院107 年中原簡字第2 號33萬4871元確定;嗣已賠償甲 女、乙、丙各為39萬9546元、35萬元、35萬元;被告黃哲雄 為原告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甲女之權利,原告與 被告黃哲雄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應負連帶損害責任,原告 依民法第199 條第3 項規定對被告黃哲雄取得143 萬4417元 之求償權。
㈡原告為向被告黃哲雄求償,始發現原登記被告黃哲雄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因被告黃哲雄為逃避債務,於106 年8 月25 日以贈與為名義移轉登記予其子即被告黃詩文名下,惟被告 黃哲雄贈與並移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其名下已無其他 財產足資清償原告之債務,被告2 人之行為顯有害及原告之 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規定,請求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 條規定,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 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 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 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



例參照)。經查,被告黃哲雄係於106 年8 月25日,將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並於106 年9 月12日 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黃詩文,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臺中市清 水地政事務所檢送108 年1 月9 日雅普登字第17040 號贈與 登記案影本可稽。原告檢附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三類謄 本列印時間為107 年9 月21日,其於107 年10月19日提起本 件訴訟,距離上開期間尚未逾1 年。是原告自知有撤銷原因 時起,顯然尚未逾行使民法第244 條規定撤銷權之1 年法定 除斥期間,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度原字第2 號、10 7 年度中原簡字第2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7 年度上易字第344 號民事判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三類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支票及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 至47、49 至62、121 至129 、131 至135 頁),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 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調取之108 年1 月9 日雅普登字第1080 000228號贈與登記案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01 至113 頁) 。被告黃哲雄黃詩文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
㈢被告黃哲雄於106 年9 月12日(原因發生日106 年8 月25日 ),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黃詩文之行為,核其法律性質,顯 屬無償行為。被告黃哲雄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予被告 黃詩文時,其財產既不足清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註:依據 本院依職權自司法院網站下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 表〈另放證物袋〉可知被告黃哲雄之財產為不動產總計價值 為94萬3280元、105年所得為48萬4097元、106年度所得為0 元),而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自有害及原告之債權。 ㈣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為民法第244 條第 1項及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黃哲雄已知其對原告負 有上開債務,且無力清償,卻旋於106年8月25日將其名下之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黃詩文,並於同年9月12日 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之名義移轉至被告黃詩文名下, 有害於原告對被告黃哲雄之債權,詳如前述。故原告主張其



於106年12月18日向地政事務所調取被告黃哲雄名下財產之 相關資料而知悉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後,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贈與契約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洵屬有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規定,請求撤銷 被告2 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 年8 月25日所為贈與之 債權行為及106 年9 月12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 請求被告黃詩文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將附表所示不動 產回復登記為被告黃哲雄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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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坐落位置 │原因及其發生日期│登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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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潭子區東寶1 段342 地│贈與/106.08.25 │106.09.12 │
│ │號土地(面積:4448.61平方 │ │ │
│ │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 │ │ │
│ │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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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市○○區○○0段000○號│贈與/106.08.25 │106.09.12 │
│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潭子區│ │ │
│ │雅豐街106號6樓(總面積: │ │ │
│ │79.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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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