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楊靜宜
被 告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義程
被 告 蘇嘉桀
張欽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第3頁第8行中「而被告蘇義程、蘇嘉桀、張欽沛江靜茹為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而被告蘇義程、蘇嘉桀、張欽沛為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 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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