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63號
TCDV,107,訴,2863,201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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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63號
上 訴 人 林淨淨 
      林玟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華宮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5,00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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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