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02號
TCDV,107,訴,1302,2019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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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2號
上 訴 人 林盈君即菏樂美妍社

      孫敬銘



被上訴人  何宏棋
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
產權訴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得抗告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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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