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2號
上 訴 人 林盈君即菏樂美妍社
孫敬銘
被上訴人 何宏棋
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
產權訴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得抗告部分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