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4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江孟柔
陳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之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
行為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961 元【說明如下:附表
一土地之公告現值為596,361 元,計算式:8,500 ×31.53 ×
1/21+8,500 ×4.15×1/21+8,500 ×52.14 +8,500 ×
362.69×45/1000 =596,36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
二建物之總現值為407,600 元,兩者合計為1,003,961 元。而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債權為1,491,044 元,大於上開不動產之價
值,故應以上開不動產之價值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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