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14號
TCDV,107,聲,214,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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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4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鍾建和 
訴訟代理人 鍾宏正 
上列抗告人與李芷嫻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623 號),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
24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214 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對
該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費用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黃 杰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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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