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江緯哲
被上訴人 頂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之108年1月30日具狀表示願意接受被上訴人所提和解方案,請求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協商等語,爰依上訴人請求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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