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08號
TCDV,107,司拍,608,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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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李文森 


相 對 人 李金進 

相 對 人 李惠雪 


相 對 人 李惠蘭 


相 對 人 林助信即李易駿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李安琪 

相 對 人 李宗學 

相 對 人 謝凱婷 

相 對 人 謝凱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連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於民國88年1月4日以臺中市 ○○區○路○段○○○○段0000地號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土 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該抵押土地於93年7月 14日分割增加臺中市○○區○路○段○○○○段00000地號 土地,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原60-5地號仍維持由聲請人、 李連旺、李印之繼承人各三分之一共有,嗣債務人李連旺於 95年8月14日死亡,相對人李金進李惠雪李惠蘭、林助 信即李易駿之遺產管理人、李安琪李宗學謝凱婷、謝凱



閔因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而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向債務人李連旺之繼承 人請求清償上開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均未獲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 權分割契約書、共有物分割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豐原區 │車路墘│溝子墘│ 60-5 │ 98 │ 180分之48 │
│ │ │ │ │ │ │ │(李金進90分│
│ │ │ │ │ │ │ │之5、李惠雪
│ │ │ │ │ │ │ │90分之6、李 │
│ │ │ │ │ │ │ │惠蘭90分之6 │
│ │ │ │ │ │ │ │、林助信即李│
│ │ │ │ │ │ │ │易駿之遺產管│
│ │ │ │ │ │ │ │理人90分之5 │
│ │ │ │ │ │ │ │、李安琪180 │
│ │ │ │ │ │ │ │分之1、李宗 │
│ │ │ │ │ │ │ │學180分之1、│
│ │ │ │ │ │ │ │謝凱婷180分 │
│ │ │ │ │ │ │ │之1、謝凱閔
│ │ │ │ │ │ │ │180分之1) │
├─┼───┼────┼───┼───┼──────┼─────┼──────┤
│2│ 臺中 │ 豐原區 │車路墘│溝子墘│ 60-29 │ 136 │60分之48(李│
│ │ │ │ │ │ │ │金進30分之5 │
│ │ │ │ │ │ │ │、李惠雪30分│
│ │ │ │ │ │ │ │之6、李惠蘭




│ │ │ │ │ │ │ │30分之6、林 │
│ │ │ │ │ │ │ │助信即李易駿
│ │ │ │ │ │ │ │之遺產管理人│
│ │ │ │ │ │ │ │30分之5、李 │
│ │ │ │ │ │ │ │安琪60分之1 │
│ │ │ │ │ │ │ │、李宗學60分│
│ │ │ │ │ │ │ │之1、謝凱婷
│ │ │ │ │ │ │ │60分之1、謝 │
│ │ │ │ │ │ │ │凱閔60分之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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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