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0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務 人 丞驛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香蘋
人
兼法定代理 蔡順興
人
兼法定代理 蔡秀枝
人
兼法定代理 蔡春芬
人
兼法定代理 林麗惠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柒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陸佰
捌拾陸元。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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