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026號
TCDV,107,司促,33026,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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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0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務 人 丞驛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香蘋 
人         

兼法定代理 蔡順興 
人         

兼法定代理 蔡秀枝 
人         

兼法定代理 蔡春芬 
人         

兼法定代理 林麗惠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零柒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陸佰
   捌拾陸元。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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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驛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