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麗珍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洽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6 號給付退休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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