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賴詩芸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于晰髮型美容店即吳政育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8 年3 月4 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關於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