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原 告 林昕雅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訴訟代理人 王翠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被告表示請求 以和解方式處理本案,原告亦具狀同意以和、調解方式終結 本案,並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本院慮及兩造意願,認有再開 辯論,另定期協商之必要。
二、協商庭期另行通知兩造。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應出具本 人授予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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