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20號
TCDV,107,勞訴,120,2019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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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森樹鄭仁熙程日宗陳榮村、王定
國、王錦源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16,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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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