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森樹、鄭仁熙、程日宗、陳榮村、王定
國、王錦源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16,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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