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塗城 曾穎欽 王傳廣 孫道一 虞偉達 黃金錫 黃文志 沈銘進 陳鼎華 陳畑 林保滋 蔣曼麗 李中瀚 唐必熹 謝文香 謝文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因106年度金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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