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原 告 台清交數位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仲元 訴訟代理人 楊懷慶律師被 告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頂尖數位國際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兼訴訟代理人郭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本件被告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變更法定代理人及公司名稱,以致未合法送達,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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