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30號
TCDV,106,訴,2130,2019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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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0號
原   告 台清交數位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元 

訴訟代理人 楊懷慶律師
被   告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頂尖數位國際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兼訴訟代理人郭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本件被告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變更法定代理人及公司名稱,以致未合法送達,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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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清交數位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