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玄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堂藝時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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