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11號
TCDV,106,國,11,2019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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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1號
原   告 楊美蘭(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蓓蓁(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雲(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惠(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明(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楊雅淳(原名楊美鳳,即楊天瑞楊歐麦之承受訴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吳志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樹成
      周宗旻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紀清耀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雅淳(原名楊美鳳,即已故原告楊天瑞楊歐麦之次女)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條、178條規定: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 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查本件原告楊歐麦(原告楊天瑞之承受訴訟人) 於民國108年2月9日死亡,有陳報及承受訴訟狀附卷可參, 訴訟程序於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已故之 原告楊歐麦(原告楊天瑞之承受訴訟人)應由其直系血親卑 親屬為先順序之繼承人,除楊美蘭、楊蓓蓁楊美雲、楊美 惠及楊振明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尚有次女楊雅淳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承受以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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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