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宗和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登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
106年度勞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8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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