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66號
TCDV,106,勞訴,166,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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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江蕭滿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豐原區老人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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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